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长春市酒类流通管理条例》,结合长春市酒类管理工作实际,长春市在其辖区内实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和酒类专卖准销标识领购簿制度,利用微机网络系统管理方式,促进长春市酒类市场管理的健康有序发展。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长春市酒类流通管理条例》规定:长春市实行对酒类经营者实行酒类批发、零售专卖许可证制度及对酒类经营者实行酒类专卖准销标识管理制度,即“两证一标”。要求酒类经营者应当在粘贴酒类专卖管理部门监制的酒类专卖准销标识后,方可销售。严格禁止销售无酒类专卖准销标识的酒类商品。
根据以上规定,长春市推出了酒类流通随附单及准销标识领购簿制度,要求凡是从事酒类生产、批发的单位,都要凭领购簿领取随附单。酒类经营单位在领购随附单和专卖准销标识时,必须持有酒类专卖许可证副本、酒类商品购销台账和领购人的身份证;企业要设有专职领购人员;领购簿不得转借、涂改,并按会计档案严格保管。领购簿登记内容包括领购人识别号、编号、领购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工商执照号码、企业地址、注册类型、税务登记号、酒类专卖许可证号、生产经营范围、领购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同时设有领购随附单和准销标识记录,详细记录领购时间、数量、起止号码、经办人等。
领购簿制度既方便了经营者,也给管理部门在工作上提供了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