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酒类经营场所将统一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酒”标志
出处: 北京市商务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06-12-11
 

    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落实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中关于“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的有关规定,2006年12月8日,北京市商务局会同市工商局、团市委、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在金源新燕莎购物中心举办“不向未成年人售酒”标示牌揭牌暨发放仪式,要求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同时,必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酒”标志。北京京客隆集团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全市酒类经营企业发出了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倡议,并做出了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公开承诺。

    目前,北京市已制作了首批10万个“不向未成年人售酒”标示牌,即日起将向从事酒类经营的商场、超市、酒类专营店、便利店、食杂店等零售网点发放,全市所有的酒类经营网点都要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酒”标志。酒类经营者违反不向未成年人售酒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2005]第25号令)对其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2000元以下的罚款。酒类经营者发现购买者未成年,可拒绝向其销售酒类商品。广大市民发现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的,可向有关部门举报,同时,商务、工商管理部门将加强对酒类经营者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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