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进一步推进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
出处: 重庆市商委 作者: 发布时间:2006-07-27
 

  为了切实贯彻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重庆市商委近日对上半年全市推行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工作情况做了全面通报(《商贸通报》第26期),对工作进度快的地区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进度滞缓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随即,重庆市商委又印发了《关于开展酒类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渝商委发[2006]89号),对7月1日至9月30日重庆市开展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专项执法检查做了工作部署,《通知》要求通过执法检查,进一步推进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确保全年备案登记率和随附单使用率达到90%以上。

  附件:重庆市关于开展酒类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开展酒类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渝商委发[2006]89号)

  为了切实贯彻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全面深入持久地推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随附单溯源制度,确保全年备案登记率和随附单使用率达到90%以上,我委决定在全市统一开展酒类流通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时间
    从2006年7月1日起至2006年9月30日止,凡已开展备案登记和随附单溯源工作的区县(市)均应开展专项检查。在此期间,各区县(市)商贸主管部门每周应安排2次以上的执法检查(不含委托执法)。


    二、专项检查内容
1、经营者销售的酒类商品是否产自于具有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
2、经营者是否履行了备案登记手续;
3、经营者是否执行随附单溯源制度;
4、经营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专项检查范围
    主要限于酒类流通环节的酒类经营者,包括批发商、零售商、餐饮场所、娱乐场所以及酒类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其中对于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总经销、总代理、较大批发商、连锁经营企业的配送中心、大型零售卖场、大型餐饮场所、大型娱乐场所的检查面应当达到100%。


    四、专项检查处罚依据
    对于经营者销售的酒类商品无酒类生产许可证的,依据《条例》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进行处罚。对于经营者没有履行备案登记手续的,依据《办法》第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进行处罚。对于经营者没有执行随附单溯源制度的,依据《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进行处罚。


    五、专项检查要求
    1、注意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警告、责令改正为主,罚款、没收财物为辅的原则,坚持人性化执法。
    2、注意执法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委托乡镇政府职能机构或其他机构执法的,必须要有委托手续,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较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必须有商贸主管部门直接办理。
    3、注意执法检查人员的资格合法性和行为规范性,无论是商贸主管部门人员还是受委托人员,均应具备执法证件,专项检查之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学习培训,专项检查时必须两人以上,不得对当事人吃拿卡要、粗暴对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4、注意把握对于外地供货商的处置原则,在对本地经营者执法检查中,发现外地供货方没有备案登记手续或没有随附单溯源手续且供货方声称所在地尚未开展备案登记和随附单溯源工作的,要及时与有关地区的商贸主管部门联系核查,或报告市商委协调处理。
    5、注意把握对于库存酒类商品的溯源原则,凡是2006年7月1日以前出产的,经营者可以用有效进货凭据代替随附单或由供货方出具证明;对于7月1日以后出产的,经营者应当出示供货方开具的随附单。
    6、专项检查期间,各区县(市)除了按照本通知精神开展工作外,对于涉及酒类商品其他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亦应立即出击,依法查处。


    六、专项检查的督查和总结
市商委将在专项检查期间对各区县(市)进行巡回抽查,指导和督促各地依法履行酒类管理的职能职责,处理重大事件和疑难问题。各区县(市)商贸主管部门要保存有关工作日志、出勤记录、执法文书、工作简报、统计报表等资料,以便市商委抽查。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区县(市)商贸主管部门应当进行阶段性工作总结,按照附表的要求填报“酒类流通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统计表”,于10月10日前报送市商委,并纳入全年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200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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